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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刑更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常志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87号罪犯常志明,男,1983年8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和政县,回族。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8日以(2011)甘刑执字第35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2月减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2次、表扬6次,获积分322分,2014年、2015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常志明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8日起至2028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尹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瑞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