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2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钟华与王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华,王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313号原告:钟华,女,生于1961年7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王茜,女,生于1971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华与被告王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钟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钟华负担。审判员 刘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