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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冯尤淞与傅圣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炎,魏德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1526号原告冯永炎,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魏德义,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审理的原告冯永炎与被告魏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永炎以与被告魏德义庭外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德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永炎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魏德义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德义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永炎撤回对被告魏德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冯永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国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珊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