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桂芳与郭水林、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芳,郭水林,王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940号原告陈桂芳。被告郭水林。被告王彩霞,系被告郭水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芳与被告郭水林、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丁晓丽人民陪审员 牛金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谯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