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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桂芳与郭水林、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芳,郭水林,王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940号原告陈桂芳。被告郭水林。被告王彩霞,系被告郭水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芳与被告郭水林、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丁晓丽人民陪审员  牛金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谯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