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与徐建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徐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247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舟山市。被执行人徐建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处置完毕,支付申请人律师费9990元,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24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