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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朋瑩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朋瑩,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六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336号申请执行人曾朋瑩,男,2011年5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理人杨红明,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理人贺红燕,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六组。负责人曾建国,该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朋瑩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增福街道塘尾村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执字第13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李文翰审判员  王常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