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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民辖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安市新天成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锐华、缪慧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安市新天成建材有限公司,张锐华,缪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辖终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东北路3号8层。法定代表人苏振渊,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安市新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赛岐镇赛江花园景明楼1号。法定代表人吴品贵,经理。原审被告张锐华,男,汉族,1959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安市。原审被告缪慧,女,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住福安市。上诉人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安市新天成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锐华、缪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66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且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管辖地为案涉合同的签订地,该合同签于龙岩市新罗区,故福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均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处理”,但未载明合同签订地点,故该管辖约定不明。上诉人主张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在龙岩市新罗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张锐华、缪慧的住所地均在福安市,福安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立森审 判 员  高晓燕代理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秀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