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30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鹏,乾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巨征兵人民陪审员 田卫校人民陪审员 张乾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