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素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初1605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2344582-0。法定代表人冯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樊晓晖,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瑶,重庆博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素兰,女,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乔传磊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安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樊晓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素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8月31日,原告与万科(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重庆市渝中区“万科锦程”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如约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该小区的业主,从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共计拖欠物业管理费39625.74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置之不理。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9625.74元。被告袁素兰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1日,原告(乙方)与万科(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为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万科锦程”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其中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商业用房4.5元/月/平方米(不含电梯费和水电等公摊),…。物业服务费按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乙方交纳当期的物业服务费,在下月首日及以后交纳的视为逾期交纳。每逾期一日应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为万科锦程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袁素兰系万科锦程小区(建筑面积800.52平方米)的业主,袁素兰在万科锦程《临时管理规约》上签字,其中载明: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被告每月应交物业费3602.34元,其自2015年1月起未再向原告交纳物业费,至2015年11月共计欠交物业管理费39625.74元。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房屋权属信息等书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万科锦程物业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并签字确认了《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履行交纳物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义务。对原告主张的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物业费,依据约定计算为39625.74元,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素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9625.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95元,由被告袁素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乔传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