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6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孔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244号原告:王某,男,汉族,现住和龙市。被告:孔某某,女,朝鲜族,现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