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6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孔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244号原告:王某,男,汉族,现住和龙市。被告:孔某某,女,朝鲜族,现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