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戴陈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陈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陈伟,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古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陈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经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陈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9日5时许,被告人戴陈伟与张某(另案处理)在古田县城东街道华港大厦楼下“森马”服装店门口,由戴陈伟负责望风,张某使用盗来的被害人游某摩托车钥匙盗走被害人游某停放在该处的闽J×××××五羊本田摩托车。次日该摩托车被追回归还被害人。经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5810元。2016年6月19日,被告人戴陈伟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2011年1月6日,被告人戴陈伟被强制戒毒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戴陈伟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游某陈述;证人张某证言;古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书;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戴陈伟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陈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戴陈伟有吸毒劣迹,且因吸食毒品而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戴陈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戴陈伟盗窃的摩托车已追回归还被害人,因此对被告人戴陈伟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陈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国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珊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