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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黄少明与隆化县太平庄满族乡两间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明,隆化县太平庄满族乡两间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3123号原告黄少明,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郭百利,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0120356435。被告隆化县太平庄满族乡两间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太平庄满族乡两间房村。法定代表人石保库,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崔建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410767866。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明与被告隆化县太平庄满族乡两间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169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 杨代理审判员  黄玲玲代理审判员  吴锡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