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捷林与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捷林,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746号原告吴捷林。被告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联杨路以南、长安路以东。负责人陶小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捷林与被告苏州高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捷林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交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沛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