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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允红与李立元、孙广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允红,李立元,孙广孟,王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899号原告:李允红。被告:李立元。被告:孙广孟。被告:王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允红与被告李立元、孙广孟、王赛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允红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