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允红与李立元、孙广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允红,李立元,孙广孟,王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899号原告:李允红。被告:李立元。被告:孙广孟。被告:王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允红与被告李立元、孙广孟、王赛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允红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