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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民终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卜海燕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晓青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卜海燕,崔晓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终1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卜海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晓青。上诉人卜海燕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卜海燕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卜海燕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卜海燕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4.00元,减半收取662.00元,由上诉人卜海燕承担。审 判 长  崔向京审 判 员  李国兴代理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