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3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李晓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李晓玲,张瑞明,翟兵,曾凡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34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576139-3。法定代表人陈碧,支行长。被执行人李晓玲,女,生于1986年11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张瑞明,男,生于1982年3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翟兵,男,生于1987年12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曾凡银,女,生于1976年1月21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江县人民法院(2014)合江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3月25日立案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申请执行李晓玲、张瑞明、翟兵、曾凡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晓玲、张瑞明、翟兵、曾凡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兵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明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