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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与孙立臣、韩顺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孙立臣,韩顺兰,孙贺英,张凤云,孙菁,孙顺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50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清源街91号。。。,。。,负责人刘艳珍,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郑立勇,该单位员工。被告孙立臣。被告韩顺兰,被告:孙贺英。被告张凤云,被告孙菁。被告孙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与被告孙立臣、韩顺兰、孙贺英、张凤云、孙菁、孙顺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树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