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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8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许宗全、赖观凤与许明福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宗全,赖观凤,许明福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8民初328号原告许宗全。原告赖观凤。委托代理人罗序皇,万安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明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宗全、赖观凤与被告许明福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宗全、赖观凤于2016年4月24日以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宗全、赖观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宗全、赖观凤负担。审判员  乐瑞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传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