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8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许宗全、赖观凤与许明福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宗全,赖观凤,许明福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8民初328号原告许宗全。原告赖观凤。委托代理人罗序皇,万安县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明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宗全、赖观凤与被告许明福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宗全、赖观凤于2016年4月24日以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宗全、赖观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宗全、赖观凤负担。审判员 乐瑞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传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