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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民终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兴化市长盛脱水蔬菜有限公司、曹金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兴化市长盛脱水蔬菜有限公司,曹金书,朱田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王粉碗,吴庆明,赵德宽,江苏振亚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东宝食品有限公司,江苏欣晖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金三叶脱水蔬菜有限公司,兴化市源野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味口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中信食品有限公司,江苏顶能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美全科技有限公司,兴化市恒升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绿禾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维泰食品有限公司,张洪真,张得法,王长平,黄文裕,王祝善,王其善,靳保全,靳勇强,王桂��,王建善,赵庆斌,兴化市脱水蔬菜行业协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1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长盛脱水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城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金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金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田兰。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成明华,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扬州市文汇东路231号。负责人杨骏,该行行长。原审被告王粉碗。原审被告吴庆明。原审被告赵德宽。原审被告江苏振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王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粉��。原审被告兴化市东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垛田镇王横村。法定代表人吴庆明。原审被告江苏欣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垛田镇张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德宽。原审被告兴化市金三叶脱水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垛田镇王横村。法定代表人张洪真。原审被告兴化市源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林湖乡湖东村。法定代表人张得法。原审被告兴化市味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昭阳工业园三区。法定代表人王长平。原审被告兴化市中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垛田镇新联合村(何垛)。法定代表人黄文裕。原审被告江苏顶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垛田镇王横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王祝善。原审被告兴化市盛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垛田镇王横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其善。原审被告兴化市美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昭阳工业园顺达路5号。法定代表人靳保全。原审被告兴化市恒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海南镇南蒋通村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桂年。原审被告兴化市绿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城东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善。原审被告兴化市维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城东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赵庆斌。原审被告张洪真。原审被告张得法。原审被告王长平。原审被告黄文裕。原审被告王祝善。原审被告王其善。原审被���靳保全。原审被告靳勇强。原审被告王桂年。原审被告王建善。原审被告赵庆斌。原审被告兴化市脱水蔬菜行业协会,住所地兴化市城区英武路122号。法定代表人高祝华。上诉人兴化市长盛脱水蔬菜有限公司、曹金书、朱田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原审被告王粉碗、吴庆明、赵德宽、江苏振亚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东宝食品有限公司、江苏欣晖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金三叶脱水蔬菜有限公司、兴化市源野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味口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中信食品有限公司、江苏顶能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美全科技有限公司、兴化市恒升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绿禾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维泰食品有限公司、张洪真、张得法、王长平、黄文裕、王祝善、王其善、靳保全、靳勇强、王桂年、王建善、赵庆斌、兴化市脱水蔬菜行业协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扬开商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经研究不同意其缓交诉讼费,并于2016年4月16日向其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毅审���员陈少君审判员  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