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3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3民初493号原告:梁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4229。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0056。本院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21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梁巧明代理审判员 李国坤人民陪审员 习金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鸿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