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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3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3民初493号原告:梁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4229。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号码×××0056。本院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21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梁巧明代理审判员  李国坤人民陪审员  习金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鸿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