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乔宛建诉被告魏世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宛建,魏世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686号原告乔宛建。被告魏世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宛建诉被告魏世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宛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乔宛建承担。审 判 长 周澎涛审 判 员 张芳芳代理审判员 徐 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