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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乔宛建诉被告魏世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宛建,魏世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686号原告乔宛建。被告魏世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宛建诉被告魏世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宛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乔宛建承担。审 判 长  周澎涛审 判 员  张芳芳代理审判员  徐 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