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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汪成立与王秋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成立,王秋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252号原告:汪成立,男,汉族,生于1955年11月8日,住南阳市卧龙区乔庄。委托代理人:杨建伟,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秋雨,男,汉族,住镇平县金泽园9号楼。系镇平县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国章,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审理原告汪成立诉被告王秋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秋雨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新华路,不在南阳市宛城区辖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由本院将该案移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王鹏飞审判员  沈宗善陪审员  杜学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