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雄雄与李军小、王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9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系李某某之妻),女,汉族,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52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给付借款本1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