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城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宫慧欣与张金友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宫慧欣,张金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监字第4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宫慧欣委托代理人:冀红铭(系宫慧欣丈夫)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张金友申诉人宫慧欣与被申诉人张金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宫慧欣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白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宫慧欣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本院2016年第8次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先锋审 判 员 李光宇代理审判员 姚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