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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袁祖根与毛益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祖根,毛益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1299号原告:袁祖根,农民。被告:毛益华,农民。原告袁祖根诉被告毛益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根清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袁祖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益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6年1月7日被告毛益华向原告袁祖根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欠到袁祖根人民币9000元,归还时间:正月30日前付清。欠款人:毛一华。”之后被告未按约支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益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祖根工程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毛益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