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韦武、江洲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武,江洲,何建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韦武,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壮族,干部,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江洲,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何建辰,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韦武、江洲与被执行人何建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武、江洲于2016年3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建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建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开好夹缝两头的排水口;盖好两墙之间的夹缝,施工过程韦武、江洲应提供便利;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2016年4月1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两墙之间的夹缝用铝合金做凹糟盖好,夹缝两头的排水口在房子前方开一个洞口。被执行人何建辰分别于2016年4月19日、26日自动履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陆华停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意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