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5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意妹诉被告李克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意妹,李克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5民初86号原告:张意妹,女,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265号,公民身份号码360105196511202525。被告:李克柏,男,1961年5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湾里区太平乡南溪村西溪自然村8号,公民身份号码360105196105052533。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意妹诉被告李克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意妹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意妹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意妹负担。审 判 长 葛伟明人民陪审员 李家学人民陪审员 魏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述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