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字第04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管海燕与冯雪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海燕,冯雪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字第04798号原告:管海燕,男,汉族,1973年3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冯雪年,男,汉族,1970年01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管海燕诉被告冯雪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管海燕在收到本院诉讼费缴纳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也不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鹏菲?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