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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91刑更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罪犯黄天旻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1180号罪犯黄天旻,男,生于1961年11月15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四川省仁寿县人,原系江汉石油管理局油田建设工程公司安全科长(正科级),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潜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天旻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执行中,2013年9月、2015年1月二次经本院共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黄天旻在服刑中获监狱一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沙洋监狱管理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天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一次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沙洋监狱管理局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和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天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一审期间已退清赃款,执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天旻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 新审 判 员  吴亚军人民陪审员  陈鹤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鲁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