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三明正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正勇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三明正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37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86号第五层A区。法定代表人陈永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国志,女,永安市西洋镇蚌口村128号。被执行人三明正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洋坊汽车城(2)一层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5321571-4。法定代表人刘正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正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正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正勇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监理费人民币225000元及违约金、代垫受理费236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阿光审 判 员 姜长生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任敏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