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柳州市柳乐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冯荣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柳乐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冯荣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34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柳乐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冯荣美。本院在执行柳州市柳乐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冯荣美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祖建审 判 员 黎东华代理审判员 蒋淑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