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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黄德昌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昌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3刑初131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德昌,绰号“广昌”,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昌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3年4月30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2月9日被羁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德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德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黄德昌在揭阳市揭东区利用“鱼虾蟹”设赌,其自己摇骰子和赔食钱,赌注人民币(下同)10元至200元不等,每盘板面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参赌人员十人左右。至当天21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查获被告人黄德昌及参赌人员倪某甲、倪某乙,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及赌资4560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德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倪某甲、倪某乙、钟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材料,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及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昌无视国家法律,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德昌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德昌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以内重新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德昌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黄德昌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黄德昌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黄德昌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在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黄德昌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德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克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