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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书英与被执行人陈景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书英,陈景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07号申请人袁书英。被执行人陈景累。申请人袁书英与被执行人陈景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宽民督字第6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督字第61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