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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日照志东经贸有限公司、徐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志东经贸有限公司,徐斌,郑芳,贾德美,日照香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执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43号。法定代表人:房立法,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日照志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丹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徐斌。被执行人:郑芳,女。被执行人:贾德美,女。被执行人:日照香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滨州路299号。法定代表人:马勇强,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徐斌、郑芳、贾德美、日照志东经贸有限公司、日照香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日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日商初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日照志东经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日照市东港区国际金融中心2号楼8层、9层房产。经查,该房产已于2015年6月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查封属于第二轮候,上述房产暂时无法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日商初字第20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萍审判员  刘 祥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