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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刑更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占仓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171号罪犯马占仓,男,1950年4月5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和政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0日以(2005)临州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于2005年6月7日送临夏监狱服刑改造。2009年7月28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3年9月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现余刑十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报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当中,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身患疾病,能完成监区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受监狱记功1次,表扬4次,积分2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门诊诊断证明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占仓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尹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