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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30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卞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164号原告卞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卞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私下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卞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