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0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卞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164号原告卞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卞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私下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卞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