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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沧县利达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与贾洪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利达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贾洪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沧县利达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住所地:沧县纸房头乡警犬基地院内。委托代理人陈勇,河北雪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洪然。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年8月13日10时许,贾洪然驾驶河北J×××××号三轮汽车,沿沧州市西三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纪家洼路口��时,与同向行驶左转弯的梁桂云驾驶的冀J×××××学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冀J×××××学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张明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贾洪然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桂云无责任。梁桂云驾驶的冀J×××××学号小型轿车系原告所有,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共计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贾洪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已履行完毕)。二、原告的其余损失自愿放弃。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审 判 长  苏文艺审 判 员  杜国江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