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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田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田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223号原告韩某某,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埝桥镇韩壕村。被告田某某,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西里村。被告张某某,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西里村。本院在审理韩某某诉田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他借款本金41000元及利息12365.6元,合计53365.6元。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田某某、张某某在大荔县信合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裁判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田某某、张某某在大荔县信合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申国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