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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杭州欣载德电子有限公司与天津达福思科技有限公司、徐海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欣载德电子有限公司,天津达福思科技有限公司,徐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欣载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孙家坞社区闲兴路19号。法定代表人高汉丰,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达福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1-B-103法定代表人张玉倩,财务出纳。被执行人徐海涛。本院在执行杭州欣载德电子有限公司与天津达福思科技有限公司、徐海涛买卖合同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7611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5259.68元,执行费578元,总计45837.68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7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学森审判员  滕金海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