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锦绣大地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昌达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锦绣大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昌达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锦绣大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恒昌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元生。第三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林。上诉人深圳市锦绣大地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恒昌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5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深圳市锦绣大地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