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4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保险与王言雨、许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险,王言雨,许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679号原告王保险,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言雨,男34岁,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许龙,男,33岁,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王保险诉被告王言雨、许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立案受理,因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2016年4月6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保险撤回对被告王言雨及许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王保险负担。审判员 杨松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