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3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友平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856号罪犯赵友平,男,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04)德刑一初字第7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友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04)云高刑复字第85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5年1月1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赵友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友平现刑罚执行已达十一年零五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6次,2015年1月2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3月4日止。罪犯赵友平在之后的服刑过程��,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友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2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