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涂巨斌犯盗窃罪、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巨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刑初421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巨斌,农民。2002年7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江苏省六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7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8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6)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巨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杰东、被告人涂巨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涂巨斌在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桂花城桂湖苑35号,趁被害人郭某家中无人之际,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4万元及黄金戒指1个、黄金项链1条及香烟十余条(均无法估价)。2.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涂巨斌在绍兴市越城区东泽庄园小区10幢,趁被害人孙某家中无人之际,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孙某的女式拎包1只,内有人民币约1万元、价值人民币19283元的雷达牌手表1只及耳环1对、iPhone6手机2只(均无法估价)等物。3.2015年9月26日,被告人涂巨斌在绍兴市越城区东泽庄园小区58幢,趁被害人蔡某、陆某夫妇家中无人之际,采用翻窗及砸窗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蔡某、陆某夫妇的人民币1万元,手表19只及手链、项链、戒指、手镯、挂坠、耳钉等珠宝首饰若干,以上物品经鉴定,能估价的合计价值人民币1681645元。2015年10月1日零时许,被告人涂巨斌在北京市西城区粮食街17号温馨如家宾馆前门店339房间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被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涂巨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孙某、蔡某、陆某的陈述,证人周某、赵某、方某、杨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购物凭证,销售清单,贵金属及珠宝玉石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涂巨斌的前科情况由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巨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涂巨斌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涂巨斌系多次入户盗窃,且还有其他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能自愿认罪,且大部分盗窃所得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涂巨斌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巨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十月一日起至二○二八年九月三十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的人民币10000元,在判决生效后按失窃现金比例发还给被害人;石头1块、饮料瓶1个、鸡腿1个、八宝粥1瓶、饼干13个属于证据,依法予以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毅人民陪审员 章定安人民陪审员 李敏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剑英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