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7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平塘县平湖镇商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曾家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塘县平湖镇商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家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7民初494号原告平塘县平湖镇商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52664-2法定代表人莫丽英。被告曾家辉,男,1970年4月3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平塘县农商行职工,住平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塘县平湖镇商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家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塘县平湖镇商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塘县平湖镇商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平塘县平湖镇商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月国(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