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3民初6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林耿忠、李洁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耿忠,李洁中,李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3民初6001号申请人:林耿忠,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被申请人:李洁中,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申请人:李少红,女,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耿忠与被告李洁中、李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耿忠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少红所有的位于揭阳市东山晓翠路以西建阳路以北金城龙庭三期B区一幢C梯×××号房屋一套(共有人李洁中,该房产在揭阳市房产管理局办理预告抵押登记,证号为揭阳市第0003005×××号,)进行预查封,预查封以41万元为限。原告林耿忠自愿提供夏婉纯所有的车牌号为粤V×××××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约值7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耿忠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于原告林耿忠提供的担保物,为防止担保物被转移,依法应予查封,以确保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告李少红所有的位于揭阳市东山晓翠路以西建阳路以北金城龙庭三期B区一幢C梯×××号房屋一套(共有人:李洁中,该房产在揭阳市房产管理局办理预告抵押登记,证号为揭阳市第0003005×××号;预查封以41万元为限)。二、被告李洁中、李少红负责保管其被预查封的财产。在预查封期间内,两被告可以使用其被预查封的财产;但因两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预查封期间内,两被告不得转移被预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预查封财产设定权利义务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作为。三、对夏婉纯所有的车牌号为粤V×××××号小型越野客车(车架号码:WBAFG2104CL947767,发动机号码:08368064N55B30A)一辆予以查封。四、夏婉纯负责保管其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夏婉纯可以使用其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夏婉纯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夏婉纯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义务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作为。五、预查封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桂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学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