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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林虎与席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虎,席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9执134号申请执行人王林虎被执行人席高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林虎与被执行人席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席高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席高峰给付申请人执行人席高峰案件款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因被执行人席高峰除工资收入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且工资账户在执行该案中已于冻结,现因冻结期限未届满,经申请执行人席高峰同意退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洛川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孙银萍审判员 韩英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鹏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