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5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江洪、杨聪申请执行陈学丽、张进平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张某某,弥渡县某某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162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务员,住弥渡县弥城镇。申请人杨某,男,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技术人员,住弥渡县弥城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5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弥渡县弥城镇。系房屋主人。被执行人弥渡县某某火锅店。经营者陈某某,女,1978年6月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弥渡县弥城镇。关于李某某、杨某与张某某、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云2925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杨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拆除支砌在弥渡县弥城镇某某小区内紧邻张某某户房屋北边的通道上的长0.92米、宽0.83米、高0.82米的洗碗池一个。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自动拆除支砌在弥渡县弥城镇某某小区内紧邻张某某户房屋北边的通道上的长0.92米、宽0.83米、高0.82米的洗碗池一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925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审判员 张顺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美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