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山东省东平县某某乡某某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某某乡某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外出,具体地址不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新民初字第01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曹 磊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