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梁昌锐与被告冯丹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昌锐,冯丹丹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908号原告梁昌锐,男,1937年1月25日生,汉族。被告冯丹丹,女,1987年3月31日生,汉族。原告梁昌锐诉被告冯丹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昌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丹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昌锐诉称,2014年2月21日,其与上海唯品养生美容SPA会馆签订一份“至尊VIV会员感恩回馈协议”,约定其充值20000元可在上海唯品消费两年,如其离开南京,上海唯品返还全额卡金。2014年10月2日,星尚美容美发店法定代表人冯丹丹与其签订补充协议,认可上海唯品的协议效力,并承诺于2015年3月21日前归还其20000元,补充协议签订后,冯丹丹仅给付其6000元,现要求冯丹丹给付余款14000元,并要求补偿其持有的唯品护肤造型中心龙年纪念卡、唯品国际造型SPA会所三折卡、上海唯品美容美发连锁分店南京分公司会员卡内价值2100元。被告冯丹丹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1日,原告梁昌锐与南京市江宁区唯品美容美发中心(以下简称江宁唯品)签订一份“至尊VIP会员感恩回馈协议”约定梁昌锐充值20000元,成为至尊VIP会员,期限两年,合同结束第30天,江宁唯品返还梁昌锐全额卡金或梁昌锐选择充值到下一年度卡内。协议订立后,梁昌锐交纳了20000��。2014年10月2日,被告冯丹丹在该协议背面注明:“本协议上海唯品(现星尚美容美发)至协议终止有效期内,星尚美容美发承认本协议有效,至有效期满照常返还其活动返馈20000元整,本人为星尚美容美发的法人代表,由公章没办好。2015年3月21日返还”。冯丹丹出具说明后,归还了梁昌锐6000元,2015年12月,原告梁昌锐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冯丹丹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其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另查明,被告冯丹丹系南京市江宁区星尚美容美发店的经营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梁昌锐向本院提交了“唯品护肤造型中心龙年纪念卡”、“上海唯品美容美发连锁分店南京分公司贵宾卡”、“唯品国际造型SPA会所三折卡”各一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发卡人、卡内金额。上述事实,有��告陈述、至尊VIP会员感恩回馈协议、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梁昌锐与江宁唯品签订的至尊VIP会员感恩回馈协议其性质为服务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现被告冯丹丹自愿承担江宁唯品的权利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冯丹丹应按约履行,现合同约定的返还卡金的期限已至,冯丹丹仅返还6000元,故对原告梁昌锐要求被告冯丹丹返还卡金1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梁昌锐所持有的“唯品护肤造型中心龙年纪念卡”“上海唯品美容美发连锁分店南京分公司贵宾卡”“唯品国际造型SPA会所三折卡”其无法证明发卡人和卡内金额,亦没有证据证明冯丹丹有义务,故对其要求被告冯丹丹就上述卡补偿其价值2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冯丹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丹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梁昌锐14000元。二、驳回原告梁昌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90元,由原告梁昌锐负担30元,被告冯丹丹负担7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史俊杰人民陪审员 董尔成人民陪审员 周春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