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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财保3号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蒋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碧,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政通路11号。法定代表人冯小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天宇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时代公司的银行存款17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天宇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时代公司的银行存款17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 璐审 判 员  曹雪青代理审判员  方庆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佳芸 微信公众号“”